省医保局 省卫生健康委 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3-10 10:23 字体:[]
标题 省医保局 省卫生健康委 省药品监管局关于...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5年03月10日
文号 是否有效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管理,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贵州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具体实施中,要落实好7条要求:
一、坚持稳妥有序
推进实施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要分步骤稳妥实施,2025年对基层机构(如医疗资源紧张的村乡级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记分工作要提至市级进行审核,医保、医院要相向而行,进一步强化协商沟通,充分研判,稳步推进,避免发生因一人记分被暂停支付资格后,影响群众就医的情形。各统筹区首次记分、单次记分9分及以上的需报省医保局。2026年起,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记分审核工作可依照《实施细则》要求稳慎开展。
二、严格记分规则
实施记分时,要透彻把握记分规则要义,严格按照记分规则要求,准确开展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避免处罚泛化。同时,坚持标准统一,避免出现处罚尺度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三、充分沟通交流
各统筹区要建立协商机制,定期召集定点医药机构代表召开座谈会,充分沟通交流,听取政策实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加强分析研判并推进解决,确保工作落实落细。要建立争议处理机制,如遇争议性问题,要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判定,可采取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医疗专家同行评议等方式开展。各统筹区建立的相关机制于3月底前报省医保局备案,此外采集的意见建议及时报备。
四、强化宣传培训
政策实施后,各级医保部门可采取“网格化”“划片包干”“点对点”等方式开展政策宣传培训,组织医保工作人员深入临床一线,做好政策宣讲,确保宣传指导全覆盖。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强化政策的学习,通过召开政策解读会、培训会等形式,促进相关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贯彻。
五、加强内控管理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建立与《实施细则》相契合的内部管理制度,确定相关人员责任归属。对相关人员开展处理前,定点医药机构要进行公示,强化医药机构履行常态化基金监管的主体责任,推动相关人员做到自律、自警、自省。
六、严控公开范围
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人员支付资格被暂停、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要对相关人员支付资格被暂停、终止情况进行有效标识,并在一定范围公开。具体执行中,各定点医药机构要遵循“最小必要原则”,把握好公开范围,避免公开不必要的个人信息。‌
七、健全修复措施
参照“驾照记分”模式,相关人员被记分后,可通过2条渠道修复分值,累计最多可修复6分。一方面参加学习培训考试,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可修复3分;另一方面参与国家、省、市(州)统一组织的医疗保障政策制度宣传活动、飞行检查、专项检查和医保调研,每有效参与1次减免1分,最多修复3分。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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