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保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24号)第四条工作要求(一)政策衔接“各统筹地区要及时梳理本地区现行生育津贴申领政策,现行连续缴费时长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统筹地区,应设置过渡期确保政策平稳衔接,过渡期内,本通知执行前已经参保缴费的职工,可按现行生育津贴领取期限继续执行……铜仁市的过渡期不超过6个月”的规定。现对我市生育津贴领取期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6年6月30日(含)前生育或终止生育的,生育津贴领取期限按《铜仁市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铜医保发〔2023〕16号)规定执行,“单位参保职工在统筹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至分娩前不少于6个月(不含分娩当月),且至申领生育津贴时亦连续缴费未断保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省级统一规定,“参保职工生育或终止生育前(不含生育当月),连续缴纳满12个月职工医保费(生育保险费合并征收),可申领生育津贴”。
铜仁市医疗保障局 铜仁市财政局
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
2025年12月30日
(主动公开)




贵公安备案号:52060202000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