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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铜仁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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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保障需求,进一步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扎实推进全市人民共同富裕,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要求以及国家、省相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铜仁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714日—2025814日。请通过电子邮件提交意见建议(需同时提供可编辑电子版本),签署真实姓名(附身份证号)或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trsybjdyc@163.com

通讯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新华中路73号铜仁市医疗保障局

邮编:554300

附件:铜仁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铜仁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14日

铜仁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保障需求,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按照统筹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建立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有效减轻失能人员家庭长期护理事务及经济负担,助力展现城乡融合、共同富裕的幸福贵州新风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

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提升失能人员生活质量。

(二)坚持保障基本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

)坚持责任共担

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

)坚持机制创新

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服务,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

)坚持统筹协调

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和个人参与的方式,建立独立险种,并做好与商业护理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民政、卫生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相关政策的制度衔接,协同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产业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第一阶段:先从就业人员起步,包括用人单位(机关、事业、企业、社会组织等)的职工及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第二阶段:待第一阶段就业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启动实施并稳定运行后,按相关规定要求适时启动非就业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资金筹集

长护险基金按自然年度一次性筹集。

1就业人员。在职职工参保人员长护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缴费费率为0.3%,单位和个人分别为0.15%;退休人员只缴纳个人部分,缴费基数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个人缴费部分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起步阶段单位缴费部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平移,制度运行平稳后由单位按规定申报缴纳。2025年基金减半征收。

2非就业人员。按全省城乡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3%集,财政根据参保缴费人数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算,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3.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就业人员缴费费率参保,缴费基数与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一致,缴费费率为0.3%;也可选择按非就业人员政策参保。非就业人员中的困难群众可按规定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适当资助。

4.完善筹资机制。由医保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级政策规定,结合基金运行情况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等因素,动态调整长护险筹资水平,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待遇保障

1.待遇享受条件。连续参保缴费2年(含)以上,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因年老失能,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自作出评估结论次月起可按规定申请享受长护险待遇。长护险启动前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在长护险启动后正常缴费的,不受2年参保缴费限制

2.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长护服务费用(包括:失能等级评估、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护理服务、辅具租赁等项目)和购买第三方服务管理费用(按长护险筹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

3.支付标准。长护险待遇不设起付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类别、护理服务类型(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和失能等级(重度失能Ⅰ级、重度失能Ⅱ级、重度失能Ⅲ级)等因素确定待遇标准。基金支付比例就业人员控制在70%左右,非就业人员控制在50%左右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对偏远、交通成本高的地区提供服务可适度提高支付标准。由持证长期照护师提供服务的,支付标准可根据持证级别适当上浮。具体由医保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确定

4.待遇变更。失能人员经申请评估为新的失能等级的,从评估结论下达的次月起按照新的失能等级享受长护险待遇。失能人员护理方式发生变更的,从变更的次月起按变更后的护理方式支付待遇。失能人员经治疗和复评后不符合重度失能评估标准或失能人员死亡的,从变更的次起终止享受长护险待遇。参保人员类别(就业或非就业)发生变化的,以申请失能等级评估时的类别申请享受待遇。

(四)经办管理

1.经办服务。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可将政策宣传、组织评估、技能培训、费用审核和服务监管等经办业务,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以下简称“长护险承办机构”)。

2.评估管理。制定失能评估管理办法,建立失能评管理机制,做好长护险失能评估指导协调等工作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实施失能评估具体工作,确定独立的定点评估机构后,由定点评估机构开展失能评估。

3.机构管理。依法设立并具备长期护理服务能力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依法设立并具备失能等级专业评估能力的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为定点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具备失能人员护理辅具租赁和维护保养服务的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为定点长护辅具租赁服务机构。

医保经办机构对长护险承办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定点评估机构、定点长护辅具租赁服务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定点长护辅具租赁服务机构不得同时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

4.费用结算管理。医保经办机构按协议支付长护险承办机构服务管理费,医保经办机构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机构拨付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制定

5.人员队伍。参与长护险工作的经办人员、失能等级评估人员、护理服务人员要进行规范化培训,其中参与失能等级评估和直接从事护理的人员要符合长护险服务相关规定要求,以确保长护险服务质量。

(五)基金管理

长护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执行,实行预决算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长护险基金当年出现缺口的,缺口部分由历年结余基金补齐,历年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部分,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属地原则,结合基金收支情况,由造成基金缺口地财政承担。

(六)不予支付范围

应当由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非定点机构服务发生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

参保人员同时符合长护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政策的,原则上根据本人意愿选择享受其中一政策待遇,并结合机构、社区和居家护理实际做好政策衔接,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

(七)信息化建设

长护险参保、缴费、评估、结算、监管实现全过程信息化、数字化管理。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按要求统一接入系统,及时准确上传相关信息数据。

)调整机制

根据长护险政策调整情况、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市医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筹资标准、支付方式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职分工

医保部门负责全市长护险统一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制订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失能评估定点服务机构管理等机制;负责指导经办机构开展长护险服务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基金筹集和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长护险经办规程、服务标准的制定和落实,指导和监督长护险承办机构落实经办服务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长护险基金和风险金管理等工作,给予长护险工作经费支持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规划和统筹配置医疗服务资源,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护理服务行为;负责长期护理工作中各类医疗护理服务的技术指导,协调医护人员参与失能评估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规划、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规范养老机构的照护服务行为;负责长期护理中各类生活护理服务的技术指导等工作;负责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与长护险的衔接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长护险保险费征等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统计、审计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长护险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辖区内长护险的政策宣传、参保缴费、待遇结算和管理服务工作。

监督管理

医保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长护险办机构、定点评估机构、定点长护机构、定点长护辅具租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长护险政策和协议管理规定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三)市场培育

大力发展护理服务市场,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各类养老护理结合机构和专业护理机构,鼓励发展社区居家护理,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提高社区护理服务能力。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高职院校、培训机构、服务企业等培养专业护理服务人员,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四)营造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预期,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凝聚社会共识,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配套政策

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政策由市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附则

(一)政策解释

本实施方案中的具体问题由铜仁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施行日期

方案2025101日起实施。



注:征集结果,截至2025年8月15日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征集意见,收集意见0条,处理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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