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 以下政策标准支付如下:

因突发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或因特殊原因未转为住院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住院待遇规定报销。
异地就医待遇
参保人员跨省进行产前检查、“两病”门诊、慢特病门诊、 使用特药目录内药品,在省外定点医药机构起付标准的规定与省内一致;
参保人员跨省住院,属于急诊抢救或已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4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8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次;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备案的,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 10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次。

以上就诊类型,参保人属于急诊抢救情形或已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支付比例在省内同级(三级对应市级)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降幅10个百分点;非急诊抢救或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支付比例在省内同级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降幅20个百分点。其他就诊类型暂不开通跨省异地就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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