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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门诊那些能报?能报多少?一文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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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待遇



1

普通门诊待遇

在省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生育)费用,纳入普通门诊报销,实行直接结算。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2

“两病”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办理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在定点 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相关的药品及检查、检验等 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高血压年度支付限额800元,糖尿病年度支付限额1200元,两者都有为2000元。

3

慢特病门诊

参保人员办理了慢特病门诊待遇,在选定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发生的与办理病种相关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支付范围。门诊慢性病累计起付标准为150元/年,按病种确定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同时办理多种慢性病的,年度内只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多种病种的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叠加后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0000元。门诊特殊疾病不设起付标准,按病种确定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办理多种门诊特殊疾病的,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叠加后的基金支付限额不超过医保基金(含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慢特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在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 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5%;三级医疗机构(市级)支付比例为65%;三级医疗机构(省级)支付比例为60%。现行慢特病病种单独规定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的,继续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4

特药门诊

参保人员使用符合贵州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五定”管理规定范围的药品,进行用药条件认定后,其特殊药品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在医疗机构及特药药店开具使用药品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支付比例按照同级慢特病门诊支付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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